農委會所提出「農村再生條例」和民進黨執政時所推的「農村改建方案」最大差異為何?
1.「農村再生條例」在執行體制上,參考歐盟推動鄉村發展執行體制,以農業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,並編列1500億元(立法院已提議修正為2000億元)農村再生基金專款專用於農村發展。條例並規定以現有聚落為中心,促進農村活化再生,建設富麗新農村,並透過整合規劃概念,協助農村打造全新風貌。強調由下而上之共同參與規劃理念與在地自主管理等精神,並實際解決農村面臨之土地問題,訂定文化保存等相關規定,屬全面性之整體發展考量。
2.「農村改建條例」僅包含農村公共設施改善、鄉村住宅補助及田園社區等三大項,由於田園社區爭論頗大,其餘兩項對於農村來說仍有不足,因此撤回。為提升農村整體發展,建設富麗新農村,農委會將於立法院下會期提出「農村再生條例」。
3.「農村再生條例」除將「農村改建條例」農村公共設施改善及住宅補助精神納入外,並以農村規劃及再生、農村土地活化、農村文化及特色等方向訂定相關條文。
4.「農村改建條例」係以改善鄉村實質環境為目標,重視農村社區公共設施改善、鄉村地區住宅修繕或興建之補貼及田園社區開發。有關農村改建條例在公共設施改善之相關規定,能與農村再生結合者,業已參考納入行政院版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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