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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人行步道、社區道路、溝渠及簡易平面停車場。 二、公園、綠地、廣場、運動、文化及景觀休閒設施。 三、自用自來水處理及水資源再利用設施。 四、污水處理、垃圾清理及資源回收設施。 五、傳統建築、文物、埤塘等景觀生態設施。 六、閒置空間再利用、意象塑造、環境綠美化及景觀維護等設施。 七、水土保持及防災設施。 八、網路及資訊之基礎建設。 九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。